1.7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应低于较新中国国家标准。如果本规范书与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标准以及中国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卖方及时书面通知需方进行解决。 1.8依本规范书制定的技术协议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9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信函等必须使用中文,如果卖方提供的文件中使用另一种文字,则需有中文译本,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以中文为准。 1.10在保证结构稳定前提下,除雾器装置内的附件采用非金属件。除雾器装置内的附件需要采用金属件时,应采用不低于OOCr17Ni14MO2**低碳不锈钢。 1.11塔间除雾器内部支架采用耐120℃非金属材料(长期)。塔间除雾器选用耐120℃玻璃钢材料(乙烯基树脂要求采用美国亚什兰或金陵,玻璃纤维要求采用重庆国际、欧文斯或巨石),紧固件使用耐高温非金属材料或不锈钢材料(材料性能不低于316L) 联系电话188-71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