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厂前必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 9.2.4 投标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投标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通知招标方。 9.2.5 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9.2.6 工厂检验将在设备发货的约6周前安排。 9.3 设备监造 9.3.1 监造依据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试验并监造,但这并不代替和减轻投标方对质量的责任。 9.3.2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格上履行签字手续。投标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R点:投标方只需提供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点: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 H点:投标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停工待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