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如果卖方没有以书面方式对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偏差,需方将认为卖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偏差(无论多少)必须清楚地表示。 1.4凡在卖方设计范围之内的外购件或外购设备,卖方至少要推荐2至3家生产厂家供需方确认。 1.5设备、系统采用的**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卖方应保证买方不承担有关设备**的一切责任。 1.6在签订合同之后,到卖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需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卖方应遵守这个要求,具体款项内容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1.7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应低于较新中国国家标准。如果本规范书与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标准以及中国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卖方及时书面通知需方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