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4 对投标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9.3.4.1 投标方有配合招标方监造的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9.3.4.2投标方应给招标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产方便。 9.3.4.3 投标方应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招标方监造代表。 9.3.4.4 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招标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投标方应提投标方便。 9.3.4.5 投标方应在见证后十天内将有关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资料提供给招标方监造代表。 9.4 现场检验和试验 9.4.1投标方应承担所有现场试验和检查费用,如有效实施这些试验所要求的所有监督人员、材料、消耗品、化学药品和贮存、仪表和设施的费用。 9.4.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招标方在接到投标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投标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由投标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招标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招标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投标方开箱检验日期,投标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招标方应为投标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